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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630 日期:2018-03-16 13: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实现我市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改革精神和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管理体制,各县区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当地政府与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各县区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市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县区党委、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东营盐业有限公司(市盐务局)对县区盐业公司(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各县区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县区管理,由所在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东营盐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县区盐业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在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市、县两级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保留东营盐业有限公司,为市属国有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归口管理;撤销市盐务局,东营盐业有限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明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县区、东营开发区相应进行调整。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盐业企业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落实省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盐业企业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各盐业企业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障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和碘缺乏状况动态监控。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各盐业企业等)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盐运销管理的政策,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县区人民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盐业企业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2018年3月底前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原工作分工不变。2018年4月1日起,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工作分工。市编办负责研究提出《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意见,做好相关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工作;市盐务局(东营盐业有限公司)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8年3月底前移交到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市国资委负责东营盐业有限公司资产的接收、划转和处置工作,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东营盐业有限公司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县区、东营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改革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县区、东营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各县区、东营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各级盐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围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我市作为重点产盐区实际,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政府监管执法责任,维护市场秩序,调整食盐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盐监管协同配合机制,严格市场监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全市盐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改革创新。认真贯彻上级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市盐业资源大市、产盐大市及盐化工产业发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机制,顺应发展要求推进改革。
    2.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以促进盐业发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剥离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效能。
    3.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确保行业持续发展、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周密部署、统筹谋划职能调整和人员安置两项改革重点,按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协调有序推进,切实做到工作安排不断、市场秩序不乱、队伍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完成盐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政企分开的部署要求,适应盐行业发展和食盐监管需要,尊重我市盐业发展历史,改革现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将盐行业管理、食盐安全监管调整为市、县区属地管理。
    撤销市盐务局,东营盐业有限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将全市盐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以及原市盐务局承担的盐资源开发审查、制盐许可证核发和盐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方面相关职能划转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原市盐务局承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等方面的相关职能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承担盐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盐政执法的工作机构。采取适量增配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职责所需的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受委托,行使本辖区内食盐监管执法职责,具体工作由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明确部门盐业管理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动盐及盐化工行业做大做强;承担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工业盐、盐化工行业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级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环保、安监、物价、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盐业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管。
    (三)妥善安置现有人员。
    市级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营盐业有限公司(市盐务局)参与,负责制定具体的市级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精简效能、人随职能走和稳定盐业队伍、促进盐业发展的原则,按照原隶属关系,采取不同措施,切实做好原市盐务局和东营开发区原盐业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可采取以下渠道进行安置:
    1.鼓励干部职工发挥经营管理特长留在盐业公司工作,对原按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核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的,可维持原渠道不变,并随国家政策同步调整;符合退休条件时,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同等条件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2.鼓励职工自主创业,通过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安置部分人员。
    3.对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东营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已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等维持不变。
    根据纳入“扎口管理”人员数量,等额核定编制控制数额,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整、调离、退休等逐步核销。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由所在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原渠道执行。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研究制定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并严格监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令畅通,加强改革事项的协调调度,凝聚合力推进改革。
    (二)明确工作分工。市编办牵头负责机构组建、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盐务局负责研究拟订人员安置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执法经费及食盐储备经费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档案局、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盐业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两不管”。
    (三)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改革工作分工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县区盐业职能划转、机构调整及人员安置工作,可参照市级做法,由县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附件:东营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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