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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行业公约

商会行业公约

商会行业公约

东营市石油业商会行业公约
第一条 为完善石油行业市场体系、规范石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商会建设,全面提高石油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优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营市石油业商会章程,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规约,适用于东营市石油业商会正式会员。
第三条 本公约报送商会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1、在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批准,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3、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信誉,工商、税务,劳动等年检无不良纪录。  
第五条 凡从事石油行业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特约),承认和遵守商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颁发会员证,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或经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依照商会章程加入行业商会。  
第六条 会员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石油经营管理的规定,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全。  
第七条 会员经营单位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共同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提倡开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技能和水平,认真为客户提供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程序透明、价格合理的石油商品。  
第八条 行业内部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会员经营单位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商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本行业服务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行业商会坚持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的平等的工作原则,坚持破除行业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坚持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商会职能。  
第十条 会员经营单位要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适应并推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会员经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自诫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商誉;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份额,干扰、破坏其他会员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3、利用在业内的强势地位,强制用户接受其产品和服务,或强制其他同行企业经营其产品;  
4、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会员经营单位合作时,与用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十二条 会员经营单位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中,应讲究信誉、履行行规、行约,做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四公开,自觉保证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收费与投诉等管理制度为会员经营单位的必备制度,法律后援机构为会员经营单位的应设机构。会员经营单位不得违规经营,不得牟取暴利。在客户发生投诉或与非会员经营单位产生纠纷时,会员经营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回答用户疑问,认真、妥善处理用户要求与投诉,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 会员经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会员经营单位用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应依《劳动法》与派遣类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员工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人事档案等原件,不得阻拦员工的合理流动。  
2、会员经营单位聘用或接受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维护原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会员经营单位应认真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和素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懂专项业务、企业管理等。避免过失责任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行业内部反对竞相压价或通过消极的价格协议垄断市场。同一地区、同一城市两家以上的会员经营单位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共同利益,可以自愿协调、统一意见。可以制订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自律规章。  
第十八条 会员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九条 商会定期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诚信会员经营单位予以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 商会的秘书处为行业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客户因会员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受到损害时,可向商会秘书处投诉。商会秘书处协调并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证据确凿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经营单位,商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 劝阻停止违约行为或违规经营;  
2、 责令其消除影响,包括赔偿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 在商会刊物或网站上通报批评;  
4、 通过公众及地方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5、 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停牌整顿,或取消其会员经营单位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东营市石油业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公约实践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解释和管理工作,由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东营市石油业商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