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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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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石油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东营市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为DongYing Petroleum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YPIA。
第二条 为规范东营市石油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石油业商会健康发展,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团体组织。本团体由东营市范围内从事石油化工生产、石油批发、零售、加油站、仓储物流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会员不受部门、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石油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营市经信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管理机关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及住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建议。
(三)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合作,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四) 开展行业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做好行业统计工作,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的现代流通业务。
(五)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举办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学术讲座会,推进石油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六)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资料、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石油行业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特约),承认和遵守商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颁发会员证,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要求商会对技术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四)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商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有权要求商会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执行商会经营协调意见和其他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详实数据资料;
(四)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走私油品和来历不明的油品,国家规定期限后的车用含铅汽油,不搞欺诈行为,合法经营;
(五)按规定每年上半年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作自动退会或除名处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企业停业或转向经营;
(七)依法宣告破产;
(八)依法被撤消;
(九)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十)有损害商会名誉或违背商会宗旨行为的;
(十一)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经劝告无效的,或触犯国家刑律;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要求退还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东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东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下,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东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东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东营市经信委及东营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东营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东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东营市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东营市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东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东营市经信委和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东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