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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石油化工投资项目核准条件

浏览次数:474 日期:2017-06-24 13:00:00

6月23日,《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公布,对包括石油化工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省规定,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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