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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出台《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430 日期:2015-02-26 13:00:00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办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
  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书。三是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二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三是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三是对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等几种主要的、常见多发的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五、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共享地下管线相关普查数据,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时监控地下市政管线运行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处置。三是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档案资料移交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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